已完成法院人身份認證
可以先瀏覽其他內容
隱藏同步進度關鍵詞:病假 用人單位 診斷證明 收費票據 醫療假期
【裁判要旨】
用人單位有權對病假證明等材料進行審核,但是這種審核僅限于形式上的審核。當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提交病休材料后,用人單位不能提出合理異議,就應當批準員工休病假。
【基本案情】
2017年2月28日,員工董某向公司申請在3月2日、3日休年休假,但公司未批準。3月5日,董某在OA系統上向公司申請休3月1日至31日期間的病假,并提交了醫院于3月2日出具的診斷證明書照片,其中的診斷及建議為:焦慮抑郁狀態,休一個月。公司以對董某事后提交的診斷證明書存疑為由,未批準上述病假申請。董某3月1日至6日上午期間未出勤,后公司以董某曠工為由與其解除勞動關系。
【法院裁判】
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:雖然董某在2017年3月2日至6日上午期間未出勤,但其3月5日在OA系統上向公司申請休病假,并提交了醫院于3月2日出具的診斷證明書照片,其中的診斷及建議為:焦慮抑郁狀態,休一個月;此后,董某向公司提交了診斷證明書原件。然而,公司卻在未核實董某的診斷證明書的真實性,未要求董某提交掛號和診斷的相應收費票據的情況下,便以其公司對董某事后提交的診斷證明書存疑為由,拒絕批準董某的上述病假申請,并認定董某在相應期間構成曠工,公司的相應做法明顯不當。
【法官后語】
病假是指勞動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,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醫療假期。病假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工作中經常會遇到的一個問題,病假怎么休不僅與勞動者自身利益密切相關,還影響著用人單位日常管理秩序。原勞動部、國務院經濟貿易辦公室、衛生部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、中華全國總工會發布的《關于加強企業傷病長假職工管理問題的通知》(1992年)規定,職工因傷病需要休假的,應憑企業醫療機構或指定醫療機構開具的疾病診斷證明,并由企業審核批準。那么,這是否意味著用人單位可以不批準員工休病假?
用人單位有權對病假證明等材料進行審核,但是這種審核僅限于形式上的審核。根據本市醫療保險政策,除因公外出和探親期間的急診外,勞動者應當在本市相應醫療機構就醫。一般而言,病假證明應當包括患者姓名、就診科室、病情診斷和病假天數,且應當由出具病假證明的醫師簽字或簽章并加蓋醫院公章。當員工按照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提交病休材料后,如用人單位不能提出合理異議或員工已做出合理解釋,一般就應當批準員工休病假。當用人單位對員工病休僅僅是持有懷疑時,可以先批準員工病休,同時再向出具證明的醫療機構核實。病休指勞動者無法工作而需治病休息。如用人單位發現員工病休期間的行為活動不符合病休常理的話,比如病休期間外出旅游、從事不符合其病情的體育活動等,且員工不能就此作出合理解釋,用人單位可以按照規章制度對員工作出相應處理。
就本案情況,公司在未核實董某的診斷證明書真實性,以及未要求董某提交掛號和診斷的相應收費票據的情況下,以對董某事后提交的診斷證明書存疑為由,拒絕批準董某的病假申請,并認定董某在相應期間構成曠工,公司的做法欠妥。
來源: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
更多熱門文章課程:【點我查看】
相關課程推薦:
審判實務案例:【點我收聽】
法律圖書精讀:【點我收聽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