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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99年,某批發公司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協議,委托房地產公司建設相關工程,批發公司撥付30%預付款并按工程進度劃撥進度款,房地產公司按結算款5%收取管理費。協議簽訂后,批發公司先后將27833655元轉入其基建資金賬戶,房地產公司開具了收據,劃扣1108016元銀行利息后,房地產公司實際收到代建費26725639元。同年5月,房地產公司移交除綜合樓外所有工程,但均未驗收。2003年,某銀行申請執行,執行局將批發市場公司所有綜合樓查封。批發公司與房地產公司就工程結算及工程移交問題上未能達成一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