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隱藏同步進度現行大氣污染防治法是1987年制定的,2000年修訂時重點加強了對二氧化硫的排放控制,對防治煤煙型污染發揮了重要作用。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,特別是機動車保有量急劇增加,我國大氣污染正向煤煙與機動車尾氣復合型過渡,區域性大氣環境問題日益突出,霧霾等重污染天氣頻發,現行法已經不能適應新形勢的需要:一是源頭治理薄弱,管控對象單一。現行法缺乏能源結構、產業結構和布局等前端源頭治理方面的要求,也沒有對氮氧化物、揮發性有機物、顆粒物等多種污染物實施協同控制。二是總量控制范圍較小,重點難點針對不夠。根據現行法規定實行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的“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控制區”(以下稱“兩控區”)不能適應全國總量減排的需要。同時,針對燃煤、工業、機動車、揚塵等重點領域的污染防治措施不夠完善,污染嚴重的重點區域缺乏聯合防治機制,重污染天氣應對機制也不夠健全。三是問責機制不嚴,處罰力度不夠。對地方政府的責任規定較為原則,需要加強責任考核,完善對不達標地區的約束性措施;同時,企業違法成本低的問題突出,需要強化法律責任。2014年6月,環境保護部將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(修訂草案送審稿)》報國務院。法制辦收到此件后,征求了有關部門、地方政府和單位的意見,進行實地調研,召開專家論證會,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,經會同環境保護部反復研究、修改,形成了草案。草案已經國務院第7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。將于2015年8月29日通過,為幫助讀者學習大氣污染防治法,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組織編寫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解讀》,權威、全面講解該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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